1、实施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程序。
(1)登记备案。参照商品房登记程序办理。由村(居)委会持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符合城乡规划证明、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房屋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证明到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交易中心办理初始登记。
对实施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村(居),先行办理集中居住区楼房登记发证,其他村民住房不再予以登记发证。
(2)申请。由村(居)民提出登记申请,填写统一制式《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申请表》,并向村(居)委会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土地使用权人与申请人一致的土地证、购房单据、购房(还房)合同、测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应提供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3)受理。村(居)委会收到村(居)民申请后,对村(居)民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资格的,予以受理,在《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申请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出具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申请表、询问表、公告格式由房管部门统一印制)。
(4)公告。受理登记申请后,村(居)委会应将登记事项(申请人资格及住房基本情况等)在房屋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限10日(公告应在村(居)委会办公地点和申请登记的房屋上张贴)。
(5)审核。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公告证明并连同申请人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及完税凭证报送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交易中心进行审核(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房管局窗口)。
(6)记载于登记簿。审核无误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交易中心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7)发证。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后,由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交易中心向申请人颁发注有“集体土地”字样的房屋所有权证。
2、未实施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程序。
(1)申请。由村(居)民提出登记申请,填写统一制式《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申请表》,并向村(居)委会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或乡镇政府提供)等资料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材料应提供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2)受理。村(居)委会收到村民申请后,对村(居)民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资格的,予以受理,在《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申请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出具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和房屋已完工使用的证明(申请表、询问表、公告格式由房管部门统一印制)。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房屋,由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房屋实际测量,并出具房屋测绘报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房屋,由村(居)委会绘制村民住房平面图并加盖公章。
(3)公告。受理登记申请后,村(居)委会应将登记事项(申请人资格及住房基本情况等)在房屋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限10日(公告应在村(居)委会办公地点和申请登记的房屋上张贴)。
(4)审核。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公告证明并连同申请人其他相关资料、证明报送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交易中心进行审核(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房管局窗口)。
(5)记载于登记簿。审核无误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交易中心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6)发证。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后,由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交易中心向申请人颁发注有“集体土地”字样的房屋所有权证。
3、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程序。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持相关资料、证明材料到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交易中心申请登记。
4、集体土地房屋其他形式登记程序。
房屋初始登记后,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到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按照莱政发〔2008〕42号文件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房屋登记。
莱芜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交易中心
2008年10月21日